公告通知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公告通知 >> 正文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说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00:00 点击数: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加强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家庭负担,是国家的一种非盈利性的福利保险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等的要求,在驻邕及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等均设有由专人负责的医保机构并负责指导本院校内的大中小学生的医保工作,发生医疗承保工作均可在本院校内得到专人负责并指导报销事项。

注:①、已参加新农合的刚入学大学生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刚入学的农村户籍的大学生已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在入学后其身份已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②、大学生应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家庭经济情况许可的情况下可多样选择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商业保险只能作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医疗待遇:

大学生参保后在校内可享受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急诊留观、住院、生育、学生意外伤害等医保待遇,具体如下:

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参保学生全年免费(不计次数)在校医院诊治看病。需要转诊院外治疗的,治疗费用按30%比例报销返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年。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

参保学生持《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及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在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可享受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甲亢、糖尿病等2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序号

疾病名称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人/年)

1

冠心病

2000

2

高血压病(高危组)

2000

3

糖尿病

2000

4

甲亢

2000

5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2000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00

7

银屑病

2000

8

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2500

9

类风湿性关节炎

2500

1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250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2500

12

帕金森氏综合症

2500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

2500

14

肝硬化

2500

15

结核病活动期

2500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

12500

17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12500

18

血友病

12500

19

慢性肾功能不全

30000

20

各种恶性肿瘤

30000

21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30000

三、学生意外伤害

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0%。学生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进行结算并按比例支付。

四、本地住院

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实行分担支付,详见下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一级以下

85%

15%

一级

80%

20%

二级

70%

30%

三级

50%

50%

参保学生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住院结算(未制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学生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进行无卡结算)。

五、异地住院

参保学生需转到统筹区外就诊的,需到南宁市内5家指定医院的其中一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指定医院包括;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参保学生异地住院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凭住院有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审核报销。

注: 其中门诊报销部分在学校内报销,每学期开学后每月均有一次大学生门诊报销,本地住院在就诊医院内结算,意外伤害和异地住院在社保局报销。

更多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