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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维修的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综合科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10:47 点击数:

关于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车辆维修管理工作,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车辆维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维修费用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负责车辆日常驾驶的司机需填报《南宁师范大学公务车辆送修单》,报分管车辆工作的科长审批后,即可送到学校指定的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完成维修后,送修司机在维修清单上签名。

二、维修费用在5000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负责车辆日常驾驶的司机需填报《南宁师范大学公务车辆送修单》,并由车队指派人员对车辆维修情况现场确认,再报车辆分管科长和分管处领导审批后,即可在学校指定的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完成维修后,送修司机在维修清单上签名。

三、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负责车辆日常驾驶的司机需填报《南宁师范大学公务车辆修单》,并由分管车辆的科长对车辆维修情况现场确认并签名,然后分别送分管处领导和主管处领导审批,即可在学校指定的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完成维修后,送修司机在维修清单上签名。

四、车辆维修结算时,由分管车辆的科长在维修清单上签名,同时报帐员对车辆维修清单内容进行审核、登记,并对维修清单复印存底。

五、特殊情况,因车辆在外,无法回到学校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的,先电话报告分管车辆的科长,再进行应急维修。回校后再补填维修申请表,并按以上规定送领导签字。

六、分管车辆的科长每年需对所有车辆维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分管处领导汇报,同时做好年度车辆维修情况存档工作。

特此通知。

 

 

   后勤处      

2019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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