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南宁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聂月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广西师范学院公务车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配、合理使用、节约开支”。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务用车指学校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校级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后勤处负责校级公务用车的调度和运行费用结算,并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原则,统一调配车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新车购置与车辆报废手续。授权管理使用公务车辆的二层单位负责车辆运行费用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建立“一车一本”的车辆档案管理制度,详尽记录车辆购置时间、主要参数、保养维修、违章、行驶里程数、加油等情况,并经后勤处综合相关负责人和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学校公务用车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规定实行定点采购保险、定点维修。严格执行加油卡管理制度,公务车在南宁市内加油的,必须由油卡管理员陪同加油。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的,应由驾驶员报告后勤处综合科分管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中关于公务车使用的有关要求。严禁公车私用,违规用车,公务车不得用于任何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公务车在南宁市区以外执行任务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批同意。

第八条、车辆保管实行“谁驾驶,谁负责”的责任制。每天的公务任务完成后,必须把车辆统一停放在明秀校区文星楼地下车库,并且锁紧门窗,拉紧手刹挂好档,保管好钥匙,严防车辆或车内物品被盗。

第九条、所有车辆在节假日期间进行封存,统一放至学校明秀校区文星楼地下停车场。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经党校办批准,由后勤处统一安排用车并做好用车记录。

第十条、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市内每星期结报一次;市外出差的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由驾驶员填写出差申请表,经后勤处审批,方可按出差结报。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第三章 车辆保养维修

第十一条、车辆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三项。日常检查主要由当日使用车辆的司机负责,即对车辆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由后勤处管理人员及安全员负责例行及专项检查。例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查主要内容:车辆内外观、发动机冷却、润滑系统、方向、刹车、灯光、喇叭、电源等。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发动机动力性能、发动机三芯(空气滤芯、机油滤芯、烯油滤芯)、离合器、变速箱、后桥油检查一次,发现缺少及时添加。

第十二条、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车辆出差前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例检,及时消除隐患。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维修申请单,经同意后送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单位,且为学校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汽车修好后,由后勤处综合科相关负责人与驾驶员逐一核对,报批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按维修审批权限逐级口头汇报并经同意后方可送修,并于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员通讯工具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

第十五条、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开故障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时参加驾驶员体检及车辆年审。

第十七条、端正驾驶作风,安全礼让,文明行车,确保安全,警惕和严防交通事故和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学校对驾驶员实行绩效考核。驾驶员遵守本细则安全驾驶、无任何投诉、违规事项的驾驶员,按学校人事部门规定月考核优秀,按优秀等次全额发放工资。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违反本细则的处理。

(一)驾驶员违反本细则公车私用的,一经核实,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属在编人员将并视情况给予处分,属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合同。

(二)驾驶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停放车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一年内有三次违反本细则的编制内人员停职学习一个月,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如因违规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被罚款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三)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未经同意擅自维修、加油、保养车辆的,费用自理。

(四)公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法规的,如属驾驶员个人过错、过失,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五)驾驶员未经批准无故离岗、不接电话或未按时出车,给予批评教育,每次扣罚绩效工资50元;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罚绩效工资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分。

(六)驾驶员在执行出车任务中,由于服务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而被投诉者,经核实无误后,给予批评教育,每次扣罚绩效工资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分。

(七)驾驶员未按规定保养车辆,车辆有脏、乱、差的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每次扣罚绩效工资100元,因车辆保养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扣罚当月绩效工资。

(八)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听从调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每次扣罚绩效工资100元。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听从调度的驾驶员,属编制内人员停职学习一个月,并扣发年终全勤奖,属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九)对驾驶员实行年度测评,年度测评结果记入人事档案,连续两年测评不合格的驾驶员,属编制内人员调离本岗位,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做出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更多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