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票据报账的管理工作,现对公务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票据报账要求如下:
一、每次公务用车出差回校后的一个星期内,把出差票据交给报账员报账。
二、暑假、寒假因公务用车所产生的票据,在开学后的一周内交给报账员报账。
三、其他票据,如过路费、停车费等公务用车所产生的票据,要求于次月10号前交给报账员报账。
四、报账员在收到票据后,依据出车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票据的真实性,并于收到票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工作。
如无特殊原因,超过所规定的日期才交给报账员报账的票据,将不给予报账。
以上要求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