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校的水电资源,提高水电保障能力,确保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用水用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处水电科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管理、收费等工作及协助学校其它部门做好全校水电规划、水电设施的新建、改建、维修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国家和南宁市公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交费。
第四条 学校逐步推进水电费管理的改革,对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的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定额管理。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水电定量,并依据水电定量核定水电经费,以预算方式下达各单位包干使用。定额内节约奖励,超额自负,违章处罚。
第五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节约用水用电,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新建基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须符合水电建设规划和节能要求,如有变化,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新建水电配套设施项目开工前,水电管理部门需参与图纸会审并同意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水电管理部门参与施工技术协调,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处需向水电管理部门提交一套水电竣工图存档备案。新建水电配套设施在保修期间由基建处协助管理、保修,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交由水电管理部门管理。
第七条 校内水电改造项目(含单位内部改造)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水电管理部门审核后方能施工。凡未审批的项目竣工使用后所增用水用电概不纳入水电费预算核定范畴。
第八条 校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经费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九条 在校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校水电管理部门申报,并与水电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后方能使用水电。
第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学校水电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不得擅自开头接水。
第十一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应认真抓好对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水电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水电用户要爱护学校水电设施。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校水电管理部门处理(更换水电表成本费用原则上由水电用户自理),否则水电管理部门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则估码计量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其水电费一律按表计量,并从预算经费中列支,按时上缴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经营单位一律实行按表计量,每月按时到水电管理部门交纳水电费。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队到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交纳押金。水电管理部门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施工队每月应按时到水电管理部门交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余额,退还押金。
第十六条教职工和居民用水用电实行按表计量、逐月据实结算的收费方式。学生在宿舍用水用电超定额的实行计量收费。
第十七条 全校水电用户水电表由校水电科负责管理,安装、拆迁均需报水电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经学校批准利用单位用房从事出租和经营活动,必须到校水电管理部门申报装表计量,其水电费按出租和经营类标准收取,其耗用的水电量不作为房屋出租单位水电费预算的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各水电用户在接到水电管理部门交费通知单后三天内到校水电管理部门交纳水电费。
电费逾期不交者,居民用户每日按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滞纳金,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水费逾期不交者,学校可利用各种方式催收,并按规定从抄表日后第15天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三章 违章与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章之一者,水电管理部门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有权暂时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校:
⑴凡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两个月者;
⑶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拒不交纳水电费的;
⑷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
第二十一条 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⑴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⑵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⑶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水电管理部门将依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和职能部门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应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定量定额单位水电费核定和节约奖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共教学楼的用水用电实行计量管理,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